阿坝师范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5-04-15 19:04点击数:

阿坝师范学院

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在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外专外教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专外教,是指取得Z字签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由学校聘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外专外教聘任遵循“按需聘任,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优化服务”的原则。聘任外专外教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四条 对外合作处负责主导、统筹、协调外专外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专外教的人事、待遇、教学、科研、安全、食宿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来我校工作的外专外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民风民俗,遵守我校校纪校规。

(三)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四)聘请对象为外籍教师者,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HSK)五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五)拟聘外专外教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六条  来我校工作外专外教的聘用程序:

(一)二级学院向对外合作处和人事处提交聘任外专外教需求计划报告。

(二)对外合作处和人事处负责审核二级学院提交的外专外教聘任计划报告,并提请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三)对外合作处通过公开招聘、二级学院自行推荐等方式获取候选人。

(四)对外合作处会同二级学院对外专外教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进行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推荐给二级学院进行专业面试。

(五)由二级学院组织专业面试,从专业基础、教学能力、思维能力、知识广度等方面对外专外教进行教学基本素养考察,提出专业面试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专业面试合格者,进入综合面试。

(六)对外合作处会同人事处、二级学院联合组织综合面试,从道德品行、身心状况、人格素养等方面对外专外教进行考察,提出综合面试意见,形成拟聘任书面报告。

(七)对外合作处将拟聘任书面报告报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审核。

(八)得到相关行政机关同意聘用批复后,对外合作处和人事处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与拟聘任外专外教进行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薪酬待遇等进行协商,有明确意愿后,拟定聘用合同,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

(九)拟聘任外专外教在上岗前到指定机构进行体检,凡是有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和医生认为不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

(十)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任外专外教签订聘任合同。

(十一)对外合作处将拟聘任外专外教有关材料报阿坝州科技局审批。

第七条 与外专外教签订合同期限定为1年及以上,五年以内。

第八条  续聘与解聘

(一)续聘: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人才培养做出贡献的外专外教,经学校同意,可与学校续签工作合同。

(二)解聘:外专外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报告省外事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1.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4.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传教或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6.从事邪教活动的;

7.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8.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9.因病、因事请假超过30天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办理;

10.有其他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应当解聘的。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薪酬待遇指工资和其他经济、物质待遇。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实行合同工资制,坚持优质优酬原则,每月发放工资,工资标准规定如下:

(一)具有学士学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满足从教基本条件,根据面试情况,月工资为10000元至13000元。

(二)具有硕士学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满足从教基本条件,根据面试情况,月工资为12000元至16000元。

(三)具有博士学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满足从教基本条件,根据面试情况,月工资为18000元至25000元。

(四)短期聘任的外籍A类专家,薪酬另议。

第十条 来学校长期任教者,完成一学年的合同之后,学校为来自亚洲、非亚洲地区的外专外教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分别为0.6万元、1万元。补贴发放原则是限额,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为60周岁以下的外专外教(不含随行家属)购买保险,外专外教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体检及其费用支付。抵达中国境内之前在国外体检产生的费用,自行支付;到达中国境内之后至上岗之前,体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二条  学校免费提供住房一套,住房所有权属学校外专外教离任后学校收回。住房含独立的卫生间、洗浴间、厨房与办公用房,配备水、电、冰箱、空调、电视、网络、家具、卧具及炊具(含微波炉)。学校为外专外教补贴水电费用标准为150元/月,当月水电费用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节假日的待遇:

(一)外专外教享受的节假日与我校其他教职工一致。

(二)外专外教寒暑假工资减半。

第十四条  休病假的工资标准

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学年或一年)累计请病假不足30天,工资按100%发放;超过30天,工资按80%发放,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十  工资及各类补贴的支付方式:

(一)工资及各类补贴的支付单位为人民币。月工资标准按税后计。

(二)工资自到岗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止,按月支付。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与拟聘任的外专外教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外专外教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薪资待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拟聘任的外专外教,由对外合作处向阿坝州科技局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第十八条  对外合作处在收到拟聘任外专外教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的复印件后,及时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专外教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专外教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生成外专外教备案号码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专外教的聘任、管理与考核,规范外专外教任教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外专外教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外专外教的任职档案。

第二十条  对外合作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外专外教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专外教入职前和入职后的培训计划,并对初次聘任的外专外教开展不少于20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安全、教育政策、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外专外教与学校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外专外教在聘期内不得从事经科技行政部门备案证件上批准岗位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归口负责外专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二级学院配合教务处实施外专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障、支持外专外教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促进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外专外教,予以表彰奖励,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保卫处负责外专外教的住宿安排、生活指导、安全保卫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对外专外教行为的日常监管,有违法情形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协助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专外教信用记录制度。外专外教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纳入全国外专外教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外专外教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规定予以处理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记入信用记录: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受聘任的学校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请外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访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不超过六个月的访问签证)或相应类别签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任港澳台专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对外合作处。

 

 

阿坝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4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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